北京吴祖泽科技发展基金会

项目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了加强和改进北京吴祖泽科技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的项目组织管理,提高项目综合效益,推动基金会建设发展,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政策规定,结合实际,制订《北京吴祖泽科技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本办法”)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称项目,是指由北京吴祖泽科技发展基金会或其指定单位主办或承办,以及与其他机构联合举办的各种科研项目、学术会议、专业论坛、行业峰会、培训班、研讨会等活动。

第三条 项目应各具特色,以促进医研融合、创新转化、提升人才队伍素质,推进行业发展为宗旨,突出学术性、前瞻性、引领性、科学性。

第四条 根据此管理办法,秘书处每年要对开展的项目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,对遵循本管理办法,按时上报项目计划和会后汇报总结的,要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奖励,对没有遵循本管理办法,不能积极开展相关项目的提出批评。

第五条 理事长、秘书处负责对项目实施监督指导,财务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。

 

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

第六条 基金会主办或协办项目,需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,理事长、秘书处审批通过后方可举办。

第七条 如基金会主办或协办的项目为国际项目,除理事长、秘书处批准外,还须按国家规定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。

第八条 项目开展需要基金会提供项目经费支持的,需由项目负责提交项目预算,与财务部会签后,再进行提报。

第九条 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计划,要紧密结合专业特点,紧盯学术发展前沿和科技创新,适应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需求,加强科学统筹和规划安排,主题鲜明突出,内容科学实用,形式新颖多样。

 

第三章 组织与举办

第十条 项目正式立项后,应召开项目启动工作会,确定项目目标、任务、分工、周期、参与人员,如需要进行项目论证的,还应邀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。

第十一条 项目开展,要精心筹划和严密组织,确保活动规范有序,注重提升质量水平,不断扩大社会影响,努力打造项目品牌。

第十二条 项目开展须成立项目团队,实行项目负责制,由项目负责人及承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经费管理等。

第十三条 项目开展的执行机构遴选由项目负责人牵头进行,并做好相应的入围、招投标相关工作。

第十四条 项目开展过程中,签订的各类协议(合同)须报理事长、秘书处审核批准,不得私自签订。

第十五条 项目通知、邀请函应该在举办前尽早发出,并通过印刷品、网站、专业媒体等方式宣传推广。

 

第四章 项目结题

第十六条 项目在项目期满或结束召开结题报告会,结题报告由与会专家、理事长、秘书处签字后存档备案。

第十七条 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,项目负责人要按项目立项时的审批程序提交项目延期报告,提出延期理由和延长期内的研究计划,并说明延长期内资金来源,由理事长、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延期。

第十八条 项目因故不能继续,项目负责人需提前30日按项目立项时的审批程序提交项目中止报告,由理事长、秘书处批准后中止。

第十九条 跨年度项目在年底时,须召开项目总结会,总结项目管理经验、优化项目管理流程、总结项目经费使用情况。

第二十条 项目总结方式与要求

1.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总结。总结可采取会议纪要、总结报告、简报等形式,如项目涉及到科研数据、技术文档、专利等项目成果,应做好存档备案。

2. 总结内容应包括:项目简况、项目成果、学术意义、重要的决议或建议等。

 

第五章 学术会议经费管理

第二十一条 项目经费开支包含但不限于:文献检索与文献综述杂费 (打印、邮寄费等)、教材制作费、会议费、专家劳务费、市内交通费、会议平台费、专家咨询费、资料整理费、数据采集与分析、总结撰写费。

第二十二条 项目经费收支情况,应公开帐目,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。

 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三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 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长、秘书处审批通过后执行。修改权、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。

 

 

二零二三年一月

北京吴祖泽科技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

创建时间:2024-08-07